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路**路,住神木市**镇**,系神木市**镇****、实际经营者。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4日12时许,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神木市公安局环食药大队联合执法,在神木市大柳塔镇神木市**镇**查获304种型号共计2481盘假冒斯凯孚SKF牌的轴承,并对其涉案的假冒斯凯孚SKF轴承进行扣押。2019年9月4日,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范某某店内查扣的304种2481盘斯凯孚SKF轴承均为假冒的其品牌的轴承,经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神木市聚鑫瑞发经销部库存的304种型号2481件斯凯孚“SKF”牌轴承均为假冒的斯凯孚牌的轴承。经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范某某库存的假冒的斯凯孚牌轴承价格为1460421元。
经查自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范某某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购入六万元的假冒的斯凯孚SKF轴承,并在其位于神木市大柳塔镇神木市聚兴瑞发经销部店内销售,被告人范某某供述自2019年5月至查获期间,以零售的方式销售了3000余元的假冒斯凯孚轴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侵犯SKF(斯凯孚)注册商标案件的情况说明、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及投诉书、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书、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及资质、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及价格证明、购物清单、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现场照片、神木市大柳塔镇神木市**营业执照;2.宁夏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韩某某陈述;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假冒的斯凯孚SKF轴承,并以营利为目的向外销售且库存假冒的斯凯孚SKF轴承价值达146042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神木市大柳塔镇神木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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