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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现住咸阳市礼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罗某甲(在逃)及朋友罗某乙在本市莲湖区龙首北路**店就餐,酒后三人离开烧烤店。9月15日凌晨4时许,三人返回烧烤店内寻找罗某乙遗落的上衣,店员在查看监控视频寻找上衣之际,罗某甲发现被害人何某某的苹果11型手机放在座位上充电,罗某甲便和罗某某预谋实施盗窃,罗某甲在吧台和店员查看监控,以便转移店员注意力,罗某某佯装在座位上休息,趁机将正在充电的手机拔下关机,罗某甲见状用眼神、肢体动作示意罗某某赶快离开,罗某某将手机装入口袋逃离作案现场。三人返回住处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害怕手机有定位功能,遂将手机藏匿在楼下消防栓里面。次日,二人将手机带回礼泉县交于他人销赃。2020年9月27日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1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视频;6.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手机一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诗媛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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