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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黄龙县院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311965********,汉族,专科毕业,原**县**镇政府科员**(征地时任**镇政府征迁办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黄龙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7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因被告人身体原因,黄龙县看守所拒绝收押,同日被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延长看守所以被告人身体不宜羁押为由拒绝收押,同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朱江、吴燕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县**行政村支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黄龙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7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因被告人身体原因,黄龙县看守所拒绝收押,同日被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年5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延长看守所以被告人身体不宜羁押为由拒绝收押,同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朝,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龙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黄龙县**镇**村征迁过程中,时任**镇党委书记徐某甲(另案处理)以**镇人民政府经费短缺为由,安排被告人甘某某找人签署一份套取50万元左右征地补偿款的保障性住房征地补偿协议,被告人甘某某找到被告人高某某,二人商议后决定使用被告人高某某弟弟高某乙的名字签署一份虚假的保障性住房征地补偿协议,协议补偿金额为522820元,后二人将该虚假协议交给徐某甲。2012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领取了其弟高某乙名下的四张存单,共计522820元,其中20000元打入到了征迁办干部贾某某的名下,后又转入征迁办“小金库”,同年8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按照徐某甲的要求将套取的补偿款中500026.84元(含26.84元利息)转入吴某乙的农行账号,2012年9月3日吴某乙将50万元转给徐某甲,该笔款被徐某甲占有,剩余2820元由被告人高某某个人予以占有。

2012年6月底,被告人甘某某为给李某某借款20万元萌生了套取征地补偿款的想法,又因被告人高某某曾以签署协议早,征地补偿少,征地工作繁重为由向其多次索要补助,随即被告人甘某某找到被告人高某某,二人商议后决定以邹某某的名义签署一份虚假的保障性住房征地补偿协议,套取征地补偿款448200元,同年8月24日该笔征地补偿款兑付后,被告人高某某打领条领取了邹某某名下的存单3张,合计448200元,同年8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将448200元征地补偿款支取,其按照被告人甘某某安排将该笔款项中的200007.78元(含7.78元利息)转入李某某银行账户中,剩余248209.65元(含9.65元利息)由其存入自己的6228482920762601513农业银行账户中,随后被告人高某某用存入自己账户的248209.65元征地补偿款支付了征迁期间原**行政村在胡某某商店赊账烟酒等欠款10000元,又以发放征迁补助为由给了原**村主任柴某某40000元,给了原**村二队队长石某乙30000元,后剩余的168200元其个人予以占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2019年7、8月份,市纪委找被告人甘某某调查了解以高某乙名义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后,被告人甘某某通过中间人向李某某索要借款,随后李某某向被告人甘某某还款200000元,被告人甘某某因徐某甲案发害怕不敢收钱,随即让柴某某将200000元拿回家中,并让其找机会将该笔钱款交到**行政村账务中,后因原**村已并入社区无法上交,故该款一直存于柴某某家中。

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甘某某妻弟张某某(已故)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其借款20000元,被告人甘某某便让徐某乙从征迁办“小金库”账户中支取现金20000元后借给张某某使用,2014年清明节前后,张某某将20000元归还给被告人甘某某,被告人甘某某未将20000元还给徐某乙,而是个人予以占有,用于其装修房屋支出,2013年2月4日,被告人甘某某让徐某乙从账户中支取现金20000元并个人予以占有,用于开支家庭外欠账及春节家庭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高某某的供述;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柴某某、石某乙等人的证言;

3.保障性住房征地补偿协议;

4.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签订虚假征迁协议套取征地补偿款951020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小金库”资金40000元,所得赃款24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签订虚假征迁协议套取征地补偿款951020元,所得赃款171020元,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东霞

检察官助理:杨  健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陕西省黄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陕西省黄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交涉案赃款47.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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