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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隰检刑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住山西省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豪爵”牌110型二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途径隰县新建路下王家庄路段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小刀电动车发生剐蹭,造成被告人侯某某轻微擦伤之交通事故。

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鉴 (毒)字【2020】第971号检验报告证实,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05mg/100ml ,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叶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侯某某现住隰县阳头升乡千通村11号。联系电话:152357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谅解书一份。

5. 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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