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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40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房。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片***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符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农场七队13号甘蔗园地旁边,趁无人之机盗走变压器内的铜线,后逃离现场。盗窃得逞后,符某、蔡某将该铜线卖给英利镇一废品站,卖得1040元,双方平分,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花完。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变压器被盗时值款人民币3520元。

2、2019年11月15晚,被告人符某、蔡某又合谋盗窃变压器,并于当晚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到***农场八队31号地,趁无人之机盗走变压器内的铜线,后逃离现场。盗窃得逞后,符某、蔡某将该铜线卖给英利镇一废品站,卖得1000多元,双方平分,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花完。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变压器被盗时值款人民币3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符某、蔡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项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蔡某的陈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蔡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智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符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被告人符某、蔡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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