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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042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化隆县巴燕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化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青B*****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化隆县佳韵铝厂驶往化隆县巴燕镇,行驶至平大公路79km+743M处时驶出路面后侧翻,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79.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石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学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吉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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