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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市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县,住四川省遂宁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玉树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玉树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玉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J67757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川J6761景阳岗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四川省泸州市出发前往西藏**县,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在途径G214(西宁-景洪)847公路85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根据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检验站司法所机电司鉴{2019}车鉴第39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半挂汽车列车组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1km/h,事故发生路段限速60km/h.)且避让不及,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小某某碰撞,造成行人小某某死亡。后经玉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报案至玉树市公安局,并在现场等待交通事故处理民警。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肇事车辆:川J67757,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品牌:东风牌,车辆型号:DFH4250D,车辆识别代号为:LGAG4DY33K800****,发动机号码:K2008953,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4月30日;川J6761挂 ,车辆类型为:重型罐式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品牌:景阳岗牌  车辆型号为:SFL9400GLYP,车辆识别代号:LA9940G31K0YG****,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4月30日;

(2)机动车行驶证二本(川J67757、川J6761挂 )、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胡某某);

(3)车辆钥匙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被告人半身照、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肇事车辆车载记录仪查询单 、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行驶证复印件(2份)、身份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查询单、被害人一家户口簿复印件、证人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送达回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肇事车辆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1)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司法鉴定所“机电司鉴{2019}车鉴第3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玉树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玉)公(刑)鉴(交尸)字[2019]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3)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司法鉴定所(编号)BZ2019003号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至玉树市公安局,且在现场等待民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巴永藏

检察官助理:仁青措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因取保候审现住:**市**路***大酒店旁****内;

    2.公安卷宗两册(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壹卷76页、道路交通事故档案壹卷副卷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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