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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327221987********, 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公司雇佣人员,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人,住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玛多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上午,被害人成某某驾驶被告人成某某所有的“青G*****”“起亚”牌小型轿车从青海省西宁市出发驶往青海省玉树州方向,车内驾驶员连同乘车人员共5人。下午16时左右,车辆行驶至玛多县花石峡境内高速公路路段时换由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车辆。因被告人成某某无驾驶资格且在驾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车辆行驶至“西丽”高速公路349千米600米处时驶下公路左侧路基后发生翻滚,事故造成乘车人公某某、保某某死亡,成某某、江某某受伤。

经玛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成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成某某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且犯罪对象之一为老年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尽管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玛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艳艳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取保候审由杂多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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