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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21993********,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住班玛县****牧委会第一合作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玛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玛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6日被玛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昂却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昂却于2019年12月l0日凌晨,看见停放在三校巷道陆贰捌贰酒吧对面马路上黑色“尼桑”牌******小轿车,拉开车门看到该车已被启动,于是将该车开走驶往大武乡方向。被害人等紧追其后,被告人昂某某在行驶途中将盗窃车辆碰撞在路边的山坡上。果洛藏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进行价格认证,合计人民币 728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昂却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被害人尼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尼桑”******小型轿车合计人民币 7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检察官助理:李福科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昂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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