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9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镇**路**号,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镇**路***号,因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都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编造还款或冒充他人多次向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借款”,用于个人赌博。先后从马某某处骗取22万余元、从赵某某处骗取17万余元,诈骗金额共计39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与被害人签署退赔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相关文书、微信转款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QQ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被骗金额;有借条、情况说明、还款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玲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其中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电子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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