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6********,汉族,大专文化,白山市政府驻**办事处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现住白山市**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吉F****号丰田小型轿车,沿鹤大高速公路通化方向逆向行驶至829公里加600米处,与吉F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宋某某于当晚21时左右再次驾驶车辆逆行行使回事故现场,与路政勘查车辆吉FR****号车辆相撞后,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后经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90mg/100ml。(详见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549号检验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管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549
号检验报告;
5.现场监控视频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妍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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