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69********,汉族,初中,靖安县人,无业,现住靖安县商城**号。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65********,汉族,高中,靖安县人,无业,家住靖安县**路**号**单元**室。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向吸毒人员罗某某、朱某某、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9次,毒品数量总计15.8克,收取毒资7900元;被告人熊某某明知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介绍吸毒人员罗某某、朱某某在被告人谢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次,毒品数量总计3.2克。具体事实如下:

一、向罗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10月16日晚上,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熊某某购买毒品,熊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将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交给罗某某。

2、2019年10月27日下午,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熊某某购买毒品,并让方某某代为拿毒品,被告人熊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将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交给方某某。

二、向朱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09月07日20时39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1.2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朱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600元。

2、2019年09月16日23时43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朱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400元。

3、2019年09月21日14时26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朱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4、2019年10月12日14时30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朱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5、2019年10月15日17时47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朱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6、2019年10月19日17时27分,被告人谢某某、熊某某贩卖1.2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朱某某,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600元,后熊某某将收取的6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谢某某;

7、2019年10月21日13时07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朱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三、向方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09月25日22时23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2、2019年09月27日10时50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00元;

3、2019年09月28日13时54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4、2019年10月03日09时04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5、2019年10月10日19时55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1.2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600元;

6、2019年10月12日18时38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00元;

7、2019年10月14日10时33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8、2019年10月17日09时14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9、2019年10月22日11时27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500元;

10、2019年10月27日14时46分、16时11分,被告人谢某某贩卖1.2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方某某,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6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熊某某位于靖安县**路**号**单元**室的家中搜查到一粒麻果疑似物;经鉴定,该麻果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麻果疑似物、透明塑料袋、电子秤、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材料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宜)公(司)鉴(化)字[2019]272号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毒品称量、尿液采集等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9次,重量为15.8克,获取毒资7900元;被告人熊某某明知谢某某贩卖毒品,仍为其居间介绍贩卖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次,重量为3.2克,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为谢某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3次,是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熊某某在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靖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