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项城市**镇**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项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1月1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口市项城市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P*****号五菱面包车从项城市**站出发,行驶到项城市**村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对其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书等;
2、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培连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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