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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项城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项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年6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6时许,在项城市**镇**村西头,被告人袁某某因圈坟盖围墙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秦某某右脚和肋骨受伤,经鉴定秦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她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培连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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