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家住江西省高安市**镇**行政**自然村,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7日16时左右,晏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带着金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谢某乙(已判决)、及被告人谢某甲等人在**镇**村委会**国道旁遇见陈某某。晏某某等人让陈某某上车谈还钱的事,陈某某未理睬。熊某某、朱某某、谢某乙、谢某甲四人便将陈某某强行拉上车。陈某某被拉上车后,用身上携带的匕首刺向熊某某,谢某甲见状朝陈某某背上打了几拳,陈某某的匕首被晏某某等人抢下。晏某某等人下车与陈某某谈还钱的事,期间朱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从旁边的商店里拿出一把菜刀砍朱某某,金某某便将陈某某手中的刀抢下,并用手臂箍着陈某某脖子将陈某某往路边拉,随后谢某乙用酒瓶朝陈某某头部砸了一下,熊某某用砖头拍打陈某某,陈某某被打倒在地,朱某某、谢某乙、熊某某接着对陈某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6日,谢某甲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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