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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41岁,汉族,初中文化,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3281979********,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县**村。2000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1月2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夜间,被告人邢某某驾车至高青县**坊镇**村,翻墙进入吴**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小米牌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99元,银行卡10张,金属手镯一副。

2、2020年6月21日夜间,被告人邢某某驾车至**坊镇**村,翻墙进入曹某某家中,盗窃vivo牌y66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vivo牌5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现金人民币2700元。

3、2020年7月5日夜间,被告人邢某某骑电动车至高青县**坊镇**村,翻墙进入邵某某家中,盗窃金项链一串,价值人民币7452.35元,银行卡一张,vivo牌y9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苹果6s手机和苹果5s手机各一部。

4、2020年7月20日夜间,被告人邢某某骑电动车至**坊镇**村,翻墙进入崔某某家中,盗窃华为牌畅享10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10元。

5、2020年7月29日夜间,被告人邢某某骑电动至高青县**坊镇**村,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盗窃vivo牌X2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华为牌6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OPPO牌R1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邵某某、崔某某、刘某某陈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夜间翻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674.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钊慧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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