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陈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贵溪市**镇**村**组**号,于2019年8月1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搭乘周某某(已另案处理)的白色踏板摩托车从贵溪市来到本市月湖区五洲路联盟网吧。二人发现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赣******的春风NK650摩托车后,遂由陈某到网吧里以购买饮料为名帮其望风。周某某则在网吧门外将上述摩托车点火系统和龙头锁损坏。待陈某走出网吧后,周某某骑着被盗摩托车在前,陈某骑周某某的白色踏板摩托在后,两人一同回到贵溪市,将被盗摩托车停放至贵溪市远东华城小区停车场并卸下GPS装置及牌照。经鹰潭市价格认定检测局鉴定,涉案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8882元。
案发后民警将该被盗摩托车找回,并于2019年8月15日将陈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炎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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