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艾XXX,男性,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XXXXXX,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艾XXX无证饮酒驾驶新QXXXX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麦盖提县XX乡XX村XX组路段与阿XX驾驶的新QXX号牌小型轿车相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事故处理过程中闻到其身上有酒气,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依法扣留被告人艾XXX驾驶新QXX号牌红色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并把被告人艾XXX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于2020年7月15日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20年7月18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验字19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艾XXX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艾XXX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民警将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艾XXX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被告人艾XXX本人,被告人对此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口信息和违法犯罪情况调查证明;破案经过;取保候审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艾XXX的供述。
3.鉴定意见:提取被告人血样和鉴定材料。
4.视听资料: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艾X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XXX拘役3个月20天,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卜杜凯尤木·亚森
检察官助理:祖力皮亚·阿布来提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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