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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杭州**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辰溪县公安局安坪派出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怀化山界佬餐馆其同事办的宴席上饮用了白酒和红酒,直到当晚8点左右才散席。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小轿车从怀化西上高速往吉首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2144km+10m处时,与施工区隔离设施、中央隔离波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湘******小轿车、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现场后,发现张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随后交警将其带往县中医院提取了血液样品。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的含量166.2mg/100ml。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麻阳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向麻阳县路政中队赔偿了此次事故损坏设施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记录查询、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车辆通行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南省高速公路赔偿核算表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忽视行车安全,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陈世成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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