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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黄龙县院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镇**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0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被黄龙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龙县看守所。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因自己持有的B2驾驶证不好找工作,便将其兄陈某乙保管在自己处的A2驾驶证上的照片更换成自己的照片,并受雇于车主李某某。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持有变造后的驾驶证驾驶与自己准驾车型不符的陕D****2(陕D****挂)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黄龙县**路等待由东向西放行,由于车辆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路面通行情况,致使车辆在黄龙县**园**巷与**园**巷**进入**路驾驶无号牌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某某甲发生碰撞,后将被害人某某甲向前拖行,造成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2020年7月17日黄龙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某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以及尸体检验照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证人李某某、陈某乙、某某乙、苗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甲身份证明、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以及证人陈某乙的驾驶证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找工作为由变造其兄陈某乙的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并驾驶与自己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东霞

检察官助理:杨健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县羁押于黄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扣押的驾驶证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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