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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xx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xx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xx县**乡**村排**号户1,现住江西省xx县**乡**x排**号户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黎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鄢某某驾驶赣******xx牌汽车从xx乡家中出发去xx镇,行驶至xx镇烟站门口路段时撞到同向行走的江xx,致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黎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x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潘某某、江某某、严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亮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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