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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南阳镇**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逮捕。

2017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因收购赃车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以行政罚款。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下旬,在新罗区**街道精典商务酒店附近,被告人黄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被盗摩托车(受害人林某某,车牌号:闽******,车架号:LWBTGG60XK1016181,发动机号:19J00729)。2019年12月22日,该车在黄某某家中起获。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7063元。

2.2019年11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某与罗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后,以1300元价格购买罗某某盗窃的摩托车(受害人陈某某,车牌号:闽******,车架号:LALTCJU08G3261893,发动机号:G3047810),罗某某通过闽西交易城的零担货运将该车发给黄某某,2019年12月22日,该车在黄某某家中起获。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5484元。

3.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罗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后,以1800元价格购买罗某某盗窃的摩托车(受害人童某某,车牌号:闽******,车架号:LWBTCJ9AJ014637,发动机号:18L16106),罗某某通过闽西交易城的零担货运将该车发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车转卖,未能追回。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78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电话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照片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童某某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龙岩市价格认定中心(龙价认定[2019]294号)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三部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共计人民币204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岩

检察官助理:谢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在黄某某家中扣押的两部摩托车已退还给失主;现场扣押黄某某现金人民币8600元暂扣在龙岩公安局新罗分局暂扣款账户中。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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