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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四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13时许,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山场,用其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已清理的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鉴定,鉴定意见为:陈某某失火烧山现场总面积为59亩;受害林木蓄积共81.936立方米,价值共计人民币34148元。失火山场林权部分属于凤城********集体所有,部分属于凤城********等联合体(***)所有;火灾现场受害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失火烧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积极支付打火工资和缴交复绿保证金,并取得受害林权所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一次性打火机;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永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手机通话记录、《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复印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2019年6、7号《森林防火戒严令》、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凤城林业站《证明》、缴交复绿保证金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贤、吴某、童某彬、童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出具的《谅解书》;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嫌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某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近亲属积极支付救火工资和缴交复绿保证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五个月十五日并补植复绿,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正燕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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