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庄某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罪,经**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月**日被**公安局**;**年**月**日被**。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至**年**月**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在**。**年**月**日,被告人庄某某在**被警察抓获,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出库凭证、罚没款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等人证言;被告人庄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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