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 

  被告人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罪,经**公安局决定,于******日被******日被**公安局********日被**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罪,于********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月至******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在********日,被告人庄某某在**被警察抓获,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出库凭证、罚没款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等人证言;被告人庄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