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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李*,*,****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年*月**日**时**分,被告人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市**大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路口时,与由北向东转弯的陈*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后果。

肇事后,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血液中乙醇成分为***.**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陈*均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等书证;证人田*、陈*证言;被告人李*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属自首。被告人李*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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