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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源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7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住新疆**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超载驾驶(核载:12720kg,实载:40940kg)新F*****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县国道**线**公里加**米处由东向西北方向倒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路段的被害人吐某某驾驶的新FN***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后推行碾压,造成吐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吐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恩某某、阿某某、林某某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中业司鉴所(2077)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住**县**镇**村**街*巷*号

2.案卷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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