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农民,住**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联合收割机给其舅舅本村村民崔某甲位于**县**镇**村***沟口玉米地内收割玉米时,王某操作不当,在倒车过程中将玉米地内捡拾玉米的其外祖母李某某碾压致死。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崔某甲、崔某乙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技术分析报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程,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24日
1、被告人王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局刑事卷宗2册,补充证据7份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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