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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在******院内,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刘某家院内,将院内的******内,后被******找回。

****年**月**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年**月**日,经****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中心鉴定,被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作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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