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阿******,男,新疆**人,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1X,农民,群众,高中文化水平,住址:****县*****村**号,无前科。2020年3月30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7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按法律程序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并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审查了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如下:
被告人阿******,于2020年1月27日20:00左右,居住在****县*英巴格小区的阿*****所有的车牌号为“新R*****的车从****县*****村的家往*****方向行驶,来到发生事故的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县*****村对面马路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依*****碰撞,事故中依*****受伤后在和田地区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被告人阿******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由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地图,照片,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书,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等证明。
被告人阿******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阿******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
28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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