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五组2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21时06分,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的小型汽车行至泰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与陈某驾驶的辽MAU397号小型轿车相撞,车辆损坏,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口吹式检测仪检测时,发现当事人胡某某检测值为143.0mg/100ml,遂到铁岭市医院120急救中心抽血检验。2019年11月05日,*****司法鉴定所做出了 2019铁固HJ检鉴字第1161号《酒精定量检测报告》检验鉴定结论为:胡某某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29. 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检察官助理:曾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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