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载物超过规定宽度的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线20公里+450米东侧3公里**县*****西侧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万某某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万某某受轻伤。****年*月*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04.07mg/l00ml。后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证人李某、姜某的证言;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康某某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查报告、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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