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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号 

  被告人曲某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案发时*********,住**************。因涉嫌**罪,于********日被****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被告人曲某某在******为顾客***(被害人)微信零钱提现时,知晓了***微信支付密码,遂产生盗取***微信内钱款的想法。****年**月**日**时**分许,曲某某趁为***做按摩之机,私自操作***的手机,添加***为微信好友。后曲某某陆续将***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的共计****元人民币充值到***的微信零钱中,再将****元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号为“*****”(昵称为“****”)的微信零钱内。被告人曲某某为了不让***发现上述行为,将***手机中的转账记录删除,解除***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后将***的微信好友删除,将*****人民币转账到自己另一个微信账号为“******”的微信零钱内,并注销了“******”的微信账号。被告人曲某某将盗窃所得的****元人民币用于生活开销。****年**月**日,********分局民警在***********美容院将被告人曲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曲某某将盗窃所得****元人民币返还给***,***对曲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口证明、提取笔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不予收押的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曲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并处********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

***:***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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