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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刑诉〔20**〕**号

被告人陈某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年*月*日,因犯**罪、抢夺罪被********法院判处******;****年*月*日,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年*月*日,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年*月*日,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因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医院*******,趁陪护病人的卢某某(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卢某某放在病床旁的窗台上的背包内的*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元,*元****元(折合人民币*****元)。

2、****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医院********,趁陪护病人的张某(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张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盗走。

3、****年*月*日*时*分,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医院**********,趁陪护病人的张某某(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张某某的*色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元,**手机一部。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年*月*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前科判决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张某、张某某陈述;3、监控视频光盘一张;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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