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刑诉〔20**〕***号
被告人宋某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车,行驶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要求接受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mg/100ml。宋某某被带至***中心医院进行抽血,于*日将血样送检。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鉴别材料、检定证书、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接受酒精呼气测试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血液样本图片、提取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涉案车辆VIN代码拓印膜、涉案车辆驾驶室VIN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张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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