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路**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路**号。2020年4月24因涉嫌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路**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路**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路**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路**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胡同**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胡同**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薛某甲、被告人薛某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闫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通过招募卖淫女,雇佣招嫖人员,租赁临时卖淫地点,制定卖淫规则以及利润分配制度等行为组织卖淫,共获利48.5037万元。被告人薛某乙、薛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负责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分配嫖资等,协助王某甲组织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薛某乙、薛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齐某某、王某乙等证言,银行转款记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薛某乙、薛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薛某乙、薛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薛某乙、薛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薛某乙、薛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刘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秀红
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 告人薛某乙、薛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刘某某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九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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