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XXXXXX175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XX年XX月XX日因盗窃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XX年XX月XX日因故意伤害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XX年XX月XX日因抢劫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XX年XX月因殴打他人被XX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这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2020)196号起诉意见书将被告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北京时间23点30分左右,嫌疑人XX无有效驾驶证情况下醉驾新QXX号,一辆小型货车,从XX乡XX村XX组开往XX乡XX村养殖场,到XX乡XX村小学前路段时,被XX村警务室协警发现酒后驾车,准备拦车检查时,XX没有停车往XX乡XX村方向逃跑。此时,XX乡XX村村警通过对讲机呼叫XX乡XX村村警求援,嫌疑人XX没有停车继续逃跑后,XX村村警呼叫XX交通管理中队和XX镇便民警接警求援,XX镇XX号便民警务站巡逻人员在XX镇XX村XX组路段用巡逻车堵停新KRXX号车。嫌疑人XX试图继续逃跑,在倒车过程中撞到警察XX驾驶的警新QXX号警车的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警方控制,当场被抓获。
XX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被告人XX承担全部责任。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1037号鉴定书中认定:XX100毫升血液中包含174毫克酒精。
该案由警务人员发现被告人酒驾命令停车时,被告人没有停车继续逃跑,被XX县公安局牙甫泉镇便民警务站警务人员抓获后,经XX县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人员侦查,收集证据而破案。
被告人XX的上述行为由破案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现场视频笔录,新疆XX司法鉴定所鉴定书,现场勘察笔录,方位图,照片等证据而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胡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赛普拉江艾山
书记员:阿依姆古丽·阿卜杜热伊木
(院印)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移送主要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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