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马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92XXXXXXXX,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XX回族自治州XX市人,家住XX镇XX村XX号,无业,无前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马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马X谎称自己名叫“马平”与被害人黄XX在微信上闲聊,期间被害人黄XX询问被告人马X是否有能力办理驾驶证,被告人马X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以微信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黄XX的1400元钱款。此后,被告人马X又以给被害人黄XX出售奥迪Q5抵押车为由,骗取黄XX8800元钱款。被告人马X共骗得被害人黄XX的现金1.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黄XX与被告人马X的相互辨认: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黄XX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XX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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