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XXX,男,XXX年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XXX082411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XXX,住XXXXXX村沈沟2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XXX公安局城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54分,被告人XXX酒后无证驾驶豫XXX号小型电动汽车,从XXX张堂村行驶至XXX夹张线老桥东头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XXX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X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XXX现羁押在XXX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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