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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XXX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XXX,男,XXX年8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XXX0817491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XXXX,住XXXXXX镇樊营南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XXX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XXX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XXX酒后驾驶豫RXXX小型汽车,从XXX恐龙塔东边卤肉店出发,途径龙源路向西至老桥东头,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由菊潭医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XXX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血醇鉴定所鉴定,被告人XX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XXX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X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2087

  

附:

1.被告人XXX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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