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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XXXX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X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XXXX,男,2001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XXX061045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XXXX,住XXXX赵店XX村王家8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XXXX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XX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时25分,被告人XXXX酒后驾驶豫RNXXX号小型轿车,从XXXX独一味饭店行驶至盐库路口唐桐宾馆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北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XXXX血液中乙醇含量14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XXX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XX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检察官:XXX

2020年8月24

附件:1.被告人XXXX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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