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盗窃,2008年4月3日被莘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半。因盗窃,2011年1月1日被莘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半。因犯盗窃罪,1992年7月6日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1997年5月16日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30日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住该地**。因盗窃,2019年6月8日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9日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20年5月29日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在聊城市看守所留所服刑。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住该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因该次犯罪已判刑)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期**号楼**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大志牌,米黄色,带棚子),盗窃被害人李某丙的电动三轮车一辆(金吉象牌,红色,带棚子)。经认定,大志牌三轮车价值4200元,金吉象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300元。该两车于2020年1月9日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丙。

2、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盗窃被害人郭某鑫合力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价值5000元,李某甲、李某乙盗窃该电动车后以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在明知该车辆为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依然进行购买。该车于2020年8月24日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3、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小区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红色珠峰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认定价值2800元,李某乙伙同李某甲盗窃该电动车后以1100余元价格卖给阳谷县**镇***村废品回收站的孙某伟。该车于2020年8月24日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4、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村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的MINI助力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值300元,该车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李某乙租房处取获,于2020年8月24日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魏某某。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公安民警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聊城大学**附近将被告人李某乙现场抓获,到案后,李某乙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在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_ 

认罪认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