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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xx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检刑诉〔2020〕373号 

1.​ 被告人买XX,男,维吾尔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24 19XXXX1139,职业:农民(兼郎中),初中文化程度,住XX县XX镇XX村XX号,无前科。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大麻)罪被依法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在XX看守所

2.​ 被告人热XX,女,维吾尔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2419XXXX112X,职业:待业,高中文化水平,住住XX县XX镇XX村XX号,无前科

2020年6月10日,涉嫌贩卖毒品(大麻)物质(大麻)罪被取保候审。 现在在家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145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程序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如下:

1.​  被告人热XX于2019年6月初,从和田市向名叫尼XX(身份不明)的人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重量为710克的毒品(大麻)物质(大麻)50瓶后,于2020年6月4日以710克的毒品(大麻)物质(大麻)以5000元卖给了被告人麦XX。

2.​  被告人买XX于2019年6月初向被告人热XX以每盒100元的价格购买了50瓶含有710克毒品(麻烟)的成分,于2020年4月25日以5000元的价格卖出90克毒品(麻烟)的成分,他人以1200元的价格卖出。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书。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由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地图,相关鉴定材料等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麦XX,热XX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xx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吾XX

2020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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