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六安市金安区**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许, 被告人关某某驾驶皖N*****轿车沿S245省道由长集往霍邱方向行驶,行驶至长集镇张桥十字路口时,与王某甲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王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一级,王某乙、郑某某、王某丙均为轻伤,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关某某在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关某某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经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事发时关某某驾驶证因一次性记12分被扣留,不得驾驶机动车,关某某无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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