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村**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酒后驾驶晋E****6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乘坐马某某、宋某某)沿高平市张家村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平市北城办事处大冯庄村路段时,撞到路边的行道树,造成冯某甲、马某某、宋某某受伤,车辆和路边行道树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冯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系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甲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和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高平市**小区**单元**号楼**室,电话:1323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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