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刀某某,绰号“**”,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4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址**。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云芝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刀某某在宁洱县**镇**村**组**田自家耕地内焚烧烂渣,因天气干燥,风力较大,引发豆地山森林火灾,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50公顷(合127.48亩),烧毁思茅松林木1058株,活立木蓄积51.9521立方米,出材量13.508立方米,烧毁思茅松幼树1700株,烧毁坚果树15株。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烧毁林木、幼树及坚果树的价值合计人民币46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林权证、气象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甲、存富寿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杨某甲、杨某乙、马某某、杨某丙、陈某某、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刀某某在森林防火戒严期,焚烧地火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50公顷(合127.48亩),烧毁林木价值合计人民币46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刀某某及时进行扑救,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刀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刀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女儿)180889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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