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6时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潘集至沈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潘集镇潘沈路大桥头处与王某某驾驶的浙F*****小轿车相接触,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检测含量为106.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139********)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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