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68********,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现暂住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16时33分,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燃油车,由本溪市明山区欢喜岭兴盛养猪厂沿本桓线向本溪市内方向行驶,行至本溪市明山区康顿门业对面轮胎厂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本案钱江牌两轮燃油车是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在送检的吕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2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2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车型)鉴字第(201****)号车辆类型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春雷
检察官助理:潘泓竹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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