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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吕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64********,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民营企业主(普洱**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普洱**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号**号,住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村**小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吕某某流转受让宁洱县**乡**村**组**山、**寨、**集体林地,其内主要树种为栎类及其他阔叶树、林种为用材料。2013年10月和2016年10月,吕某某先后成立普洱**蓄禽养殖场和普洱**开发有限公司,陆续开展林下养殖蓄禽(猪、牛、羊)和林下种植中草药(黄精、白芨、山豆根),期间陆续将123.4亩林地内的林木以皆伐或择伐方式砍伐用以发展生产及生活。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伐林地面积为123.4亩,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栎类和西南桦,活立木蓄积合计为240.9319立方米,可产经济材合计为134.419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采伐林木总价格为人民币16208元。另查明,2014年12月,吕某某以建盖住房和猪牛羊圈为由向宁洱县**乡林业服务中心申请采伐建房用材75立方米,已获得**乡政府审批,但吕某某遗忘将申请上报宁洱县林业局批准并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2018年案发前及2019年案发后,吕某某先后在涉案林地内补种花椒树、大红酸枝木和格木,其中花椒树被“宁洱县2015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项目”选择为退耕还林造林树种之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木核查涉林违法线索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证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林权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申请书、补种林木现场核查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240.931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民营企业主,结合当前服务“六稳”“六保”,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18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_5.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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