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街道**道**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经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广信区**镇**村樟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在其工作的上饶市信州区**国家电网基地工地内,将上饶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放在该工地1、2号楼的走廊处的三套格力空调(包含内机与外机)盗走,其中徐某某分得一台,吴某某分得两台,经信州区价格鉴定检测管理局认定,被盗空调价格为9069元整。
2020年6月16日,二人在上述工地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2.2020年7月28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赣******号黑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三清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带湖花园门口附近路段时,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民警随即将吴某某带至上饶市和康医院静脉抽血。2020年7月29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事发时所抽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6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认罪认罚文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飞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信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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