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十六”,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洋口镇中山街**号,无前科。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对吴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上午1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持超分停用的驾驶证驾驶赣******小型越野客车从广丰区丰溪街道出发经月兔大道往广丰区芦林街道麗枫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芦林街道月兔大道麗枫酒店对面路段时,吴某某左转弯掉头跨越双黄实线行驶至对向车道上,并与杨某某所驾驶的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杨某某未佩戴头盔)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16日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支付到位,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广丰区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广丰区中医院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通话记录、广丰区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蒋某某、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五份;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超分停用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能及时、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吴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支付到位,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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